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领域补助资金预算(第六批)的通知(成财教发〔2026〕71号)

  • 适用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公示时间: 2026-09-01

∥政策详情∥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市属单位(学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等7项资金(教育领域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6〕39号),现下达2026年教育领域补助资金预算如数,详见附件。涉及政府采购的,相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各项资金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款项。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为幼儿资助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小班、中班和混合班适龄儿童在园幼儿按政策实施“三儿”保育教育费减免(已享受国家免费学前教育的幼儿不得重复享受),此次下达的幼儿资助资金包括对2025年按照各区(市)县实际应享受人数据实结算(统一收回2025年秋季学期已安排的大班在园幼儿经费)和对2026年按照各区(市)县预计享受幼儿进行预拨。
三、此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免费提供作业本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从2026年起,省级财政按照各地重新核定上报的受助比例测算安排资金,各区(市)县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原则上实际资助人数占比不得超过各区(市)县重新核定上报的受助比例;同时要避免出现全域内执行统一资助面等“一刀切”情况,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针对不再符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的学校,省级层面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通过省级与市县分担继续安排经费保障上述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目前过渡期方案正在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各区(市)县要切实发挥统筹作用,充分考虑受益人数变动、膳食补助结转结余等情况,加强资金统筹调度和监督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营养膳食补助,严禁滞拨缓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
四、此次下达的省级财政支持教育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为“优师帮培计划”补助,用于推进落实2026年全省民生实事中的“优师帮培计划”,各区(市)县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支教及跟岗教师的补助资金,确保计划顺利实施,下年度省将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据实结算。
五、此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学生资助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补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别资助补助和高等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资金。其中,中职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本次按2026年初步核定的免学费标准进行预拨,省级补助资金暂按2026年人数结算,待省最终免学费标准确定后再据实结算。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名额分配的科学性,坚决反对“以学校为单位,以学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一分了之”的简单做法,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一刀切”直接认定为资助对象,将每一分资助资金都用到确有困难的学生身上,既要实现应助尽助,又要做到该助才助,原则上各区(市)县实际资助人数占比不得超过省级核定的受助比例。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跟踪评估,各区(市)县各校学生资助名额有结余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用中央和省级资金抵减本级应承担资金。
各区(市)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注册新生学籍,规范完整、准确填报学生信息,及时审核学籍异动信息。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加强对违规注册学籍行为的清理查处,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切实避免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倾斜。
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资助政策。其中学费减免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高校,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对于各地收回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此次下达时已同步清算。
六、此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全部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七、各区(市)县和学校要将资金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切实做好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防止项目资金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涉及需各区(市)县和学校分担的政策事项,要足额落实本地(校)应承担责任,确保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落实到位。
八、各区(市)县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各项资金对应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用于对应支出方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支出。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
九、各区(市)县和学校要强化绩效管理,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工作,确定各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

附件1.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幼儿资助)预算表

附件2.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预算表

附件3.202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学生资助资金预算表

附件4.省级财政支持教育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优师帮培计划”)预算表

附件5.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6.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7.中央和省级财政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8.省级财政支持教育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