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 《四川省“十五五”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 转制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适用地区: 四川省
- 政策口径:科技
- 政策年份:2026
∥政策详情∥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 贯彻落实 财政部 等 3 部委 《关于 “ 十五五 ” 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6〕 7 号 ) 、 财政部等 12部委 《关于 “ 十五五 ” 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 2026〕 8 号 ) 要求 ,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 四川省 “ 十五五 ”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 “ 十五五 ” 享受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 、
转制科研院所 和 新型 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贯彻落实 财政部 等 3 部委 《关于 “ 十五五 ” 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6〕 7 号 ) 、 财政部等 12部委 《关于 “ 十五五 ” 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 2026〕 8 号 ) 要求, 规范 我省 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 、 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的名单核定 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 称 科研院所是指 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 经 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第 三 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式四份 ) :
1. 机构 编制部门 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单位章程(复印件);
4.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详见 附件 1) 。
第 四 条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 省级、 地 市级科研院所 , 为简化流程,减轻申请单位负担,由 科技厅 会同 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直接核定,单位不再提出申请。
对新增 符合条件的省级、 地 市级科研院所 ,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后 ,由 科技厅 会同财政 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进行 核定 。
第三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五条 本办法所 称 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8 号) 、 省委办公厅 《 〈 四川省科研院所改革总体方案 〉 和 〈 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试点推进方案 〉 》(川委厅〔 2016 〕 24 号) 等文件精神 ,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 , 且 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式四份 ) :
1. 政府部门关于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文件(复印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详见 附件 1)。
第 七 条 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 ,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通过 主管部门 审核后 ,由 科技厅 会同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进行 核定。
已纳入科技部《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名录》的转制科研院所, 由 科技厅 会同 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直接核定,单位不再提出申请。
第 四 章 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 八 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 是指由 县级以上 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 从事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科技创新活动 , 但区别于传统科研院所的 事业单位 。
第 九 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 事业单位 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完善 ;
2 . 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
3 .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
4 .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
5 . 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 十 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式四份 ) :
1. 机构 编制部门 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单位章程和 内控 制度(复印件);
4.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详见 附件 1) ;
5. 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须的科研设施设备情况;
6. 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情况 ;
7. 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情况。
第 十一 条 符合条件 的 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通过 主管部门 审核后 ,由 科技厅 会同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进行 核定。
根据《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川科政 〔 2023 〕 2 号 ),已 在科技厅备案 并在有效期内 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由 科技厅 会同 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直接核定,单位不再提出申请。
第 五 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 十二 条 本办法所 称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成立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 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和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以及研发服务 等科技创新活动 的机构。
第 十三 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 应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
1.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 级 民政部门登 记 成立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内控制度完善 ;
2. 资产总额不低于 300万元;
3.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 在 20 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60% ;
4.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 十四 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式 五 份 )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 法人 证书 (复印件);
2. 单位章程和 内控 制度(复印件);
3.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详见 附件 1);
4.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可提供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年检时的审计报告);
5.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人员名单表( 详见 附件 2 ),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 ( 或劳动合同 ) 、学历 ( 或技术职称 ) 等材料 。
第十 五 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 有主管部门的,向主管部门申请,通过 主管部门 审核后 ,由 科技厅 会同民政厅、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进行 核定 。无 主管部门的,由 机构所在地 的地 市级科技主管部门 审核 后, 由 科技厅 会同民政厅、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进行核定。
根据《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川科政 〔 2023 〕 2 号 ), 已 在科技厅备案 并在有效期内 ,且 在民政 厅 登记 成立 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类新型研发机构 , 由 科技厅 会同 民政厅、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直接核定,单位不再提出申请。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 六 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和四川省税务局, 按 职责 开展 名单核定及 后续 管理 工作 。 核定名单 由科技厅函告成都海关, 抄 送财政厅、民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 并通知享惠主体 。
第十 七 条 名单核定 实行 全年受理 、 分批次 核定 。 第一批名单自 202 6 年 1月 1 日实施 ; 后续 批次自核定函印发之日后第 20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对不再被认定为科研院所的单位,享惠资格失效。 纳入 《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名录》 的单位 ,下一年度未被继续纳入的,享惠资格失效。在科技厅备案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科 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的期限不得超过其备案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享惠资格失效。失去享惠资格的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核定。
第十九条 享惠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撤销、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核定。经 核定 符合 条件 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政策。经 核定不 符合 条件 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 二十 条 申请 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 享惠 资格 的 ,由科技厅 会同有关单位 查实后函告 成都 海关 ; 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 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 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 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规 依纪 依法 追究 相应 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第 二十一 条 本办法 自 202 6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 30 年 12月 31 日。
第 二十 二 条 本办法 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2.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人员名单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