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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川财绩〔2024〕3号)要求,我局对全市2023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现将形成的绩效自评表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5日—7月1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经信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明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自评表(202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