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适用地区: 四川省
  • 政策口径:文旅
  • 政策年份:2026

∥政策详情∥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牧)农村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修订了《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6日               

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深化农文旅融合,做大做强旅游业,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镇是指文旅资源富集、产业集聚融合、服务功能完善、宜居宜业宜游,带动村民就业增收效果良好的行政建制镇(乡)。

第三条  四川省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天府旅游名镇建设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实施,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每次命名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镇评选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按照《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组织考核评分,评分指标数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天府旅游名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发展思路清晰。市(州)国土空间规划对镇域旅游发展有明确布局安排。项目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当地发展实际,防止盲目上马、大拆大建,避免贪大求全、闲置浪费。项目建设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旅游发展主题明确、特色突出,品牌形象鲜明。

(二)文化旅游资源富集。拥有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手工技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力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形成独特的文化形象。森林、草原、湿地、绿地等生态资源丰富,旅游资源类型多样、组合性好,自然景观优美,观赏游憩和休闲度假价值较高。乡村环境卫生整洁,村容村貌优美宜居。

(三)业态产品供给丰富。能够紧密结合本地特色资源和产业,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培育“小而美”文旅业态,业态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满足游客多样化旅游需求。旅游产品供给丰富、品质优良,至少有5家服务品质良好的旅游民宿,至少有2项彰显地方文化特色的沉浸式文化体验活动,至少有2项参与性体验性较强的夜间游览项目,至少有5种体现地方文化和产业特色、市场影响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旅游商品,至少有1条公开发布的成熟的主题特色旅游线路。

(四)旅游服务功能完善。进出主要景区(点)的主干道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三州三县民族地区达到四级双车道以上公路标准),交通引导标识设置规范,普通公路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以及标志标线“应安尽安”,次差路段全面消除。主要景区(点)之间、主要景区(点)与周边重要客运集散点(机场、火车站或汽车站)之间均开行有公共交通(含班线或公交),频次满足游客需求。主要景区(点)内部游览路线设计合理,标识标牌规范清晰,提供有接驳交通工具。主要景区(点)内停车场、旅游厕所、信息咨询、休憩游览设施管理规范、满足需求,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布置合理、安全舒适,线上宣传、咨询、预订、支付、投诉和数字导览等智慧旅游功能完善、服务便捷,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经营场所安全卫生、服务规范,生态环保、健康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应急等设施配置齐全、运行良好。

(五)行业管理规范有序。镇(乡)人民政府明确专责机构或人员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工作,行业管理制度健全、职责分明,常态化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和主题实践活动,有效协调行业管理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申报前两年内,在旅游市场监管、文明旅游和旅游安全生产方面均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六)旅游发展成效突出。注重旅游宣传推广,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旅游市场吸引力较强。至少成功创建一个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天府旅游名村等品牌,旅游形象良好,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利益联结机制科学,合理保障群众利益,有效带动群众就业增收。能够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区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旅游业助力乡村振兴成效显著。 

第六条  申报镇对照《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开展自评,自评总分值应达到70分(含)以上。

第七条  申报前两年内,申报镇在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均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天府旅游名镇评选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按照“申报、推荐、评选、认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州)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天府旅游名镇申报表;

(二)天府旅游名镇申报方案;

(三)按照申报条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推荐。市(州)人民政府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后,择优推荐至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一条  评选。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成评审组,依据《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总评分值达到70分(含)以上且从高往低排名前15位的申报镇,纳入实地检查名单。综合资料评审与实地检查情况,研究提出天府旅游名镇建议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报省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天府旅游名镇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复核检查。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检查。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天府旅游名镇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日常监管或复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6个月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省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撤销其命名。撤销命名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核心文化和旅游资源及产品品牌被摘牌或降级;

(二)在旅游市场监管、文明旅游、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在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发生其它影响恶劣的重大社会问题。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被命名为“天府旅游名镇”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命名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和省级相关项目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命名镇文旅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市(州)文旅发展规划或方向的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

(三)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命名镇参加国家和省级举办的各类文旅人才培训和宣传推广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7月,由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川文旅函〔2021〕413号)同时废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