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适用地区: 四川省
  • 政策口径:文旅
  • 政策年份:2026

∥政策详情∥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牧)农村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修订了《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6日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深化农文旅融合,推进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村是指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文化保护传承良好、旅游产品特色鲜明、旅游公共服务完善、市场管理规范有序,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行政村(含农村社区)或自然村。

第三条  四川省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天府旅游名村建设,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实施。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每次命名不超过30个。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按照《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组织考核评分,评分指标数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天府旅游名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资源特色突出、开发主题明确。村内森林、草原、湿地、绿地等生态资源丰富,珍稀动物、古树名木、地质景观等自然遗产保护良好,自然景观优美。文化和旅游资源具有一定规模或独特性,资源组合关系良好,观赏游憩和休闲度假价值较高。项目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当地发展实际,防止盲目上马、大拆大建,避免贪大求全、闲置浪费。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旅游发展主题明确、特色突出,有自然或人文的旅游核心吸引物,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自然风貌。

(二)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村内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健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妥善。村落保持乡村原有肌理,在地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能够融入乡村建筑和景观设计。有文化场馆、文化景观等文化传承空间载体,常态化开展传统节庆、文化展览、文艺演出、文体赛事等活动,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文化活态传承有力有序。

(三)旅游业态丰富、产品供给优良。能够结合当地特色资源和产业,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培育“小而美”文旅业态,业态类型丰富、独具特色,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旅游产品供给丰富、品质优良,至少有3家体现地方风味特色的乡村美食餐饮店,至少有3家服务品质良好的旅游民宿,有民俗表演、文化市集、非遗展示、民间演艺、农耕体验等沉浸式文化体验活动,有夜游、夜集、夜娱、夜秀等参与性体验性较强的夜间游览项目,至少有2种体现地方文化和产业特色、市场影响力较强的乡村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

(四)公共服务完善、旅游功能齐全。旅游道路交通便捷顺畅,通村主干道达到四级双车道(含)以上公路标准,交通引导标识设置规范,普通公路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以及标志标线“应安尽安”,次差路段全面消除。村内游览线路设计合理,标识标牌规范清晰,提供必要的游览交通工具。村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齐全、运行良好,停车场、旅游厕所、信息咨询、游览休憩设施管理规范、满足需求,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布置合理、安全舒适,提供线上宣传、咨询、预订、支付、投诉和数字导览等智慧旅游基本服务功能,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经营场所安全卫生、服务规范,配置有必要的生态环保、健康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应急等设施,人居环境优美宜居,村容村貌干净整洁。

(五)监管制度健全、推动实施有效。村级党组织能够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有行业管理工作人员,行业管理制度健全、职责分明、实施有效,常态化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和主题实践活动,促进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申报前两年内,在旅游市场监管、文明旅游、安全生产方面均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六)旅游形象良好、综合效益明显。加强旅游宣传推广,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旅游市场吸引力较强。注重旅游品牌建设,提升乡村整体形象,在市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合理,引导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旅游建设发展,有效带动村民就业增收。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振兴效果良好。

第六条  申报村对照《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开展自评,自评总分值应达到70分(含)以上。

第七条  申报前两年内,申报村在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均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按照“申报、推荐、评选、认定”的程序组织开展。

第九条  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辖区村委会自主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组织申报村编制申报材料,并报送至市(州)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天府旅游名村申报表;

(二)天府旅游名村申报方案;

(三)按照申报条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推荐。市(州)人民政府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择优推荐至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一条  评选。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成评审组,依据《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总评分值达到70分(含)以上且由高往低排名前40位的申报村,纳入实地检查名单。综合资料评审与实地检查情况,择优提出天府旅游名村建议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由文化和旅游厅报请省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命名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促进命名村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复核检查。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检查。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日常监管或复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6个月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撤销其“天府旅游名村”命名。被撤销命名的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核心文化和旅游资源及产品品牌被摘牌或降级;

(二)在旅游市场监管、文明旅游、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在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发生其它影响恶劣的重大社会问题。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被命名为“天府旅游名村”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命名村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和省级相关项目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命名村文旅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市(州)文旅发展规划或方向的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

(三)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命名村参加国家、省级举办的各类文旅人才培训和宣传推广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7月,由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川文旅函〔2021〕411号)同时废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