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适用地区: 四川省
  • 政策口径:科技
  • 政策年份:2026

∥政策详情∥

各市(州)政府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

现将《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 先使用后付费 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3 10 日    

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 先使用后付费 操作 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 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 关于 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 先使用后付费 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决策部署 ,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门槛与风险 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操作 指引。

本操作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 科研单位 )的工作任务,或者 主要利用科研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操作指引 所称 先使用 ,指中小微企业经与 科研单位 明确约定,在未支付许可费的前提下,即可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 使用科研单位 科技成果, 包括 开展技术验证、产品开发、小批量试制、市场推广等活动。

操作指引 所称 后付费 ,指中小微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 转化 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后,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比例,向 科研单位 支付许可费用。

操作指引 适用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承接 科研 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中央在川高校 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 参照执行本 操作 指引。

遵循 市场导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实守信 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科研单位负责职务科技成果 先使用后付费 管理,建立 由科研、成果、国资、财务等部门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 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公示公开制度等,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最大程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科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以下简称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 )负责职务科技成果 先使用后付费 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职务科技成果 先使用后付费 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登记管理、转化服务等。

科研单位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等。

科研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决策流程和经费使用监督。

操作流程

   科研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 成果完成人(团队)筛选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适合 先使用后付费 方式的科技成果 通过 科创通 、省技术转移中心 省、市(州) 公共 服务 平台发布成果信息 包括成果简介、应用场景、 先使用后付费 意向、付费标准及方式等 ); 还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推送成果信息。 对适于 一对多 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可通过 一年内无偿使用 的专利开放许可方式允许潜在需求企业免费试用。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与 科研单位 开展线上线下对接,经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签订 先使用后付费 技术合同。合同签订后, 科研单位 应按相关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研单位 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确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及时进行许可合同备案。

第十条 科研单位 向中小微企业交付约定的科技成果,并联合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可 联合 科研单位 ,开展科技成果后续 开发 ,推动成果向产品、商品转化。

第十一条 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时,中小微企业应向科研单位足额支付许可费。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收入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奖励。

付费触发条件及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约定免费试用期满 1 年开始付费;

2.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或利润后,按销售提成、利润分成等方式支付许可费;

3.在约定的 里程碑 节点(如达到特定生产规模、转化项目获得融资等)支付许可费;

4.约定时间节点支付与收入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 先使用后付费 相关保险产品,分担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十三条 先使用后付费 成果转化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参与转化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不当利益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

第十四条 成果使用单位要本着诚实守信原则,按规定使用并保护许可方的知识产权。 先使用后付费 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行为记录。

激励和保障

第十五条 对采取 先使用后付费 方式,单项成果许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无省财政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 先使用后付费 成果转化项目,参加 创投天府 · 周周见 常态化投融资路演等活动,优先对接四川省及各市(州)成果转化基金、天使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省科创通、省技术转移中心等省、市(州)公共服务平台要为 先使用后付费 成果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合同示范文本下载及转化服务等支持。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项目对接、谈判及过程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业绩按相关规定可作为我省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技术经理人及知识产权职称评定的依据。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指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指引自 2026 4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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