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适用地区: 四川省
- 政策口径:科技
- 政策年份:2026
∥政策详情∥
各市(州)政府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
现将《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 “ 先使用后付费 ” 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3 月 10 日
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 “ 先使用后付费 ” 操作 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贯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 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 关于 “ 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 ‘ 先使用后付费 ’ 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 决策部署 ,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门槛与风险 , 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操作 指引。
第 二 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 “ 科研单位 ” )的工作任务,或者 主要利用科研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 三 条 本 操作指引 所称 “ 先使用 ” ,指中小微企业经与 科研单位 明确约定,在未支付许可费的前提下,即可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 使用科研单位 科技成果, 包括 开展技术验证、产品开发、小批量试制、市场推广等活动。
本 操作指引 所称 “ 后付费 ” ,指中小微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 转化 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后,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比例,向 科研单位 支付许可费用。
第 四 条 本 操作指引 适用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承接 科研 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中央在川高校 、 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 可 参照执行本 操作 指引。
第 五 条 遵循 “ 市场导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实守信 ” 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科研单位负责职务科技成果 “ 先使用后付费 ” 管理,建立 由科研、成果、国资、财务等部门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 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公示公开制度等,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最大程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科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以下简称 “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 ” )负责职务科技成果 “ 先使用后付费 ” 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职务科技成果 “ 先使用后付费 ” 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登记管理、转化服务等。
科研单位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等。
科研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决策流程和经费使用监督。
第 三 章 操作流程
第 八 条 科研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 成果完成人(团队)筛选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 适合 “ 先使用后付费 ” 方式的科技成果 , 通过 省 科创通 、省技术转移中心 等 省、市(州) 公共 服务 平台发布成果信息 ( 包括成果简介、应用场景、 “ 先使用后付费 ” 意向、付费标准及方式等 ); 还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推送成果信息。 对适于 “ 一对多 ” 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可通过 “ 一年内无偿使用 ” 的专利开放许可方式允许潜在需求企业免费试用。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与 科研单位 开展线上线下对接,经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签订 “ 先使用后付费 ” 技术合同。合同签订后, 科研单位 应按相关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研单位 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 通过协议定价确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及时进行许可合同备案。
第十条 科研单位 向中小微企业交付约定的科技成果,并联合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可 联合 科研单位 ,开展科技成果后续 开发 ,推动成果向产品、商品转化。
第十一条 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时,中小微企业应向科研单位足额支付许可费。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收入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奖励。
付费触发条件及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约定免费试用期满 1 年开始付费;
2.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或利润后,按销售提成、利润分成等方式支付许可费;
3.在约定的 “ 里程碑 ” 节点(如达到特定生产规模、转化项目获得融资等)支付许可费;
4.约定时间节点支付与收入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第 四 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 “ 先使用后付费 ” 相关保险产品,分担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十三条 在 “ 先使用后付费 ” 成果转化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参与转化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不当利益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
第十四条 成果使用单位要本着诚实守信原则,按规定使用并保护许可方的知识产权。 在 “ 先使用后付费 ” 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行为记录。
第 五 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五条 对采取 “ 先使用后付费 ” 方式,单项成果许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无省财政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 “ 先使用后付费 ” 成果转化项目,参加 “ 创投天府 · 周周见 ” 常态化投融资路演等活动,优先对接四川省及各市(州)成果转化基金、天使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省科创通、省技术转移中心等省、市(州)公共服务平台要为 “ 先使用后付费 ” 成果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合同示范文本下载及转化服务等支持。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项目对接、谈判及过程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业绩按相关规定可作为我省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技术经理人及知识产权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 六 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指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指引自 2026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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