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适用地区: 四川省
- 政策口径:科技
- 政策年份:2025
∥政策详情∥
省直有关部门 , 各市(州)科技 局,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培育高水平科技和产业研究智库,科技厅研究制定了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 12 月 8 日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 进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培育高水平 科技和产业研究 智库,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对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的 服务 支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 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川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 》 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 基地是 四川 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 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 四川 发展需要 ,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 紧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态势, 面向科技 前沿领域 和 产业发展 问题,开展 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 研究,服务 党委 政府科技创新 和产业创新 重大决策,为 着力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 、 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科技强省 提供智力 支持 。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 基地建设管理坚持 “ 政府引导、需求导向、突出特色、 开放协同、 动态管理 ” 的原则,按照 “ 项目、人才、平台 ” 一体化布局思路,统筹全省高端智力资源 , 培育一批专业突出、 成果质量较高、人才 结构合理 且队伍稳定 的研究团队,打造一批定位明晰、特色鲜明、引领发展的科技 和产业研究 智库 ,积极开展面向应用的重大问题研究,形成满足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求、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研究网络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厅是软科学 研究 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部署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发展,负责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建立与调整变更、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 五 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软科学研究基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相关政策、组织与督促软科学研究基地加强管理,协调解决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第 六 条 承建单位是 软科学研究基地 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 软科学研究基地 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研究场所、基础条件及设施等方面为基地建设运行提供配套及保障条件,配合科技厅做好基地的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 七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面向科技前沿领域、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创新战略与政策研究等进行布局。按照 “ 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 的原则建设,同一领域不重复建设。
第 八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主要依托在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设。
第 九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形式分为独立建设和联合体形式建设。鼓励建立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软科学研究基地。
第 十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 承建 单位应当 为在四川省注册的独立 法人单位;
(二)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 贯彻党的路线方 针 政策 和决策部署 ;
(三)具有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方向,研究基础扎实,取得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权威性;
(四)负责人承担过省委、省政府重点研究课题,或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或在国家高端智库平台发布有重大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五)拥有高水平专业研究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 2 0人,其中至少有 10 人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属于承建单位 或牵头单位 的在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
(六)具有开展研究活动良好的保障条件,拥有稳定且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必备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 条件、经费支持;
(七)承建单位和研究团队近 3 年内无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遵守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要求。
第 十 一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 申报与建设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 填写《 软科学研究基地申报书》 ,制订《 软科学 研究 基地建设方案 》,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指导关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软科学研究基地申报书》和《软科学 研究 基地建设方案》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三)科技厅组织评审,重点考察学术基础、研究方向与特色、负责人学术带头能力、人才队伍结构、基地建设规划、承建单位的科研环境与保障条件等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推荐;
(四)评审结果报请科技厅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厅正式批复启动建设,建设周期 3年,基地统一命名为 “×× 软科学研究基地 ” ,英文名称为 “××Soft Science Research Base” 。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 二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服务重大决策。重点围绕特色研究方向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在一个建设周期( 3年)内,提供研究报告不少于 30 篇。其中,以软科学研究基地名义提交的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被省级及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应用的不少于 6 篇,以软科学研究基地名义在国省级报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少于 6 篇。
(二)培育研究团队。吸引和集聚高水平软科学研究人才,注重培养高端智库专家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批专业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协作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三)加强平台建设。集聚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软科学研究资源,建设相关研究领域的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打造开放式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
(四) 促进 决策转化。建立完善 软科学研究基地 研究成果库,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政府决策咨询需求有效对接,畅通基地资源与政府决策需求对接渠道 , 加强 软科学研究基地 研究成果应用。
第十 三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实行承建单位或牵头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制定软科学研究基地运行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 四 条 科技厅 结合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研究领域和方向,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研究任务,并 通过软科学项目 对软科学研究基地 给予 支持 。项目 资金 主要用于开展软科学研究、团队培 育和学术交流等事宜, 需严格按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 五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 名称、承建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方向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由承建单位或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十 六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承担 党委和政府委托研究课题,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科技机密、商业秘密的研究成果,未经允许不得公开发布。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 七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 实行年度考核 与 周期评估 相结合 的 考核评估 机制。
第十 八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年度考核包括研究方向和特色、研究成果与转化应用、团队建 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与品牌影响、科研环境与保障条件等内容。
软科学研究基地 应 于次年 1月底前,将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科技厅, 由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地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 九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年度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基地支持的重要依据。其中,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给予黄牌警告,承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不配合整改的基地,撤销基地资格;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直接撤销基地资格。对不参加年度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基地,视为放弃基地资格。
第 二十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周期评 估 以研究成果的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结合年度 考核 和周期建设报告、运用同行评议方式进行评估。
软科学研究基地 3 年建设期满 后 , 承建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基地 周期建设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科技厅 , 由科技厅组织开展 周期 评估 。
第 二十一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周期评 估 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评估 结果为 优秀的, 软科学研究基地 直接进入下一轮建设;评估 结果为 合格的 软科学研究基地 ,承建单位提交整改提升方案,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轮建设;评估 结果为 不合格或不参加周期评估的 软科学研究基地 ,撤销 软科学研究基地 资格。
第 二十二 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 出现研究活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 违背科研伦理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经费使 用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科技厅将采取限期整改、追回剩余资金、撤销 软科学研究基地 资格等措施,并按相关规定纳入科研 失 信行为记录。
第 二十三 条 被撤销或放弃软科学研究基地资格的,承建单位和基地负责人 3年内不能再次申报软科学研究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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