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适用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政策口径:科技
- 政策年份:2025
∥政策详情∥
各区(市)县科技、教育、卫健、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操作指引(试行)》已经十四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成都市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操作指引(试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附件
成都市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
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扩大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范围,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门槛与风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的“零门槛使用+延期付费”转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央、省、市相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核心定义】
本指引所称“先使用”,指中小微企业在未支付许可费的前提下,即可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获得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开展技术验证、产品开发、小批量试制、市场推广等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后付费”,指中小微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后,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比例,向科研单位支付许可费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本指引适用于成都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创新中心及天府实验室等科研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将其职务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给中小微企业。
(二)成果类型
适用于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且为有效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四条 【实施原则】遵循“市场导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五条 【成果筛选与披露】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主动梳理、筛选适合“先使用后付费”方式的科技成果,鼓励通过本单位成果库或四川省科创通等公共平台发布成果信息(包括成果简介、应用场景、适用“先使用后付费”意向、付费方式等);还可通过举办或参加“科创天府·智汇蓉城”等科技成果对接转化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推送成果信息。
第六条 【对接与签约】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开展线上线下对接,经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签订“先使用后付费”技术合同。合同签订后,高校院所应按相关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高校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确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七条 【成果交付与转化实施】高校院所向中小微企业交付约定的科技成果,并联合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可与高校院所通过共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后续研发,推动成果向产品、商品转化。
第八条 【费用支付】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时,中小微企业应向高校院所足额支付许可费。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收入分配。
付费触发条件及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约定免费试用期满1年开始付费;
2. 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或利润后,按销售提成、利润分成等方式支付许可费;
3. 在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如达到特定生产规模、转化项目获得融资等)支付许可费;
4. 同时约定时间节点支付与收入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九条 【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先使用后付费”专属保险产品,鼓励担保公司提供相关担保服务,共同分担化解成果转化风险。
第十条 【尽职免责条款】在“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在“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二条 【内部机制建设】鼓励高校院所成立由资产管理、科研、财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完善本单位“先使用后付费”措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三条 【双向补贴】对高校院所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先使用后付费”技术合同,按照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相关政策,给予合同双方资金支持。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签订多个“先使用后付费”技术合同的,按照单个项目资助标准进行支持。
第十四条 【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获得成都市未来产业天使投资基金、“先投后股”资金及各类成果转化基金支持。
第十五条 【服务支撑】鼓励科创通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先使用后付费”成果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合同示范文本下载及转化服务等支持。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项目对接、谈判及过程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业绩按相关规定可作为我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和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本指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指引自2025年12月8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如遇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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