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适用地区: 四川省
  • 政策口径:科技
  • 政策年份:2025

∥政策详情∥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 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科技厅研究 制定 《四川省 重点实验室 管理办法》,现印发 你们,请 认真贯彻 执行。


四川省科学 技术厅

2025 11 3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 省委省政府 决策部署,按照 省委 科技委员会关于 省级 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 点实验室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 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 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是 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 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党中央 和省委 决策部署,坚持 四个面向 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各科学领域领军力量

第四条 点实验室 应加强实体化运行,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实行 开放、流动、合作、竞争 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级 科技计划、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 省重点实验室 予以积极支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多元化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 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二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 点实验室 宏观 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 省委 科技委员会关于 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 省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和运行, 指导 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 研究制定 省重点实验室 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

(三)批准 省重 点实验室 设立 、调整、 合并、 撤销。

(四) 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和检查,并依据评估结果对 省重点实验室 进行动态调整。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 、中央在川单位 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 落实 省重点实验室 各项政策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 省重点实验室 管理细则,督导依托单位做好 省重点实验室 建设和运行,负责对 省重点实验室 的管理和监督。

(二) 建立支持 省重点实验室 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三) 聘任 省重点实验室 主任。

(四) 协调解决省重 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 指导抓好 省重点实验室 党建工作。

省重点实验室 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 省重点实验室 的依托单位 主要职责是:

(一) 承担 省重点实验室 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科技 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 检查。

(二) 推荐 省重点实验室 主任人选,聘任 省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省重点实验室 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落实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等,加强服务和条件保障。

(三) 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 省重点实验室 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 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通过实验室负责人配备、学术委员会组成、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

(五) 具体指导做好 省重点实验室 党建工作 履行省重点实验室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主体责任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 的主要职责是:

围绕 战略定位与 方向 目标, 开展有组织的高水平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产出 重大原创 性成果 ,支撑关键核心技术 突破

)建设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 ,强化 青年人才培养,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打造结构合理、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科研团队。

)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 大型科研 仪器和 科学数据等 科技 资源开放共享。

)开展国内外 科技 交流 合作 ,积极发起或参与国内外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积极发起设立或参与国内外学术组织,积极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

)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 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加强 学风作风和 科研诚信建设, 大力 弘扬科学家精神, 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 ,营造 良好 创新环境。

第三章

第十条 围绕全省科技创新 产业发展 重点领域, 科技厅适时印发申报通知, 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 保持省重点实验 总体规模 稳定、适度

十一 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 基础研究类侧重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拓展人类认 知边界。应用基础研究类着重解决重大战略需求和生产实践中的科学问题与技术难题,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聚焦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前瞻性、引领性、颠覆性技术研究,构筑产业先发优势。

第十 申请建设省重 点实验室 必须满足下列 条件:

(一)聚焦 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符合 省重 点实验室 领域布局方向,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

(二) 研究水平 省内领先,在全国具有竞争力 取得过重大科研成果,推动了科学理论创新,高质量完成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任务。

(三) 集聚 一支以科技领军人才为 核心的科研队伍,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

(四)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 保障 有力 ,能够全 支持 省重点实验室 建设运

(五)省重 点实验室第一 依托单位须是在我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多家联合共建的 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第十 省重 点实验室 批准建设流程:

(一) 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 编制《 四川省 重点实验室 组建方案 ,提出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 ,择优向 科技 厅推荐。

(三)科技 组织专家咨询评议,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 新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 2 年。建设期内连续 2 年评价为 4 星及以上的可直接进入运行期,连续 2 年评价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其余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由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未通过验收、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 省重 点实验室 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党组织, 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 省重 点实验室 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 省重 点实验室 实行主任负责制。 由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领军科学家担任,主要负责 省重 点实验室 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

省重 点实验室 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 备案。 省重 点实验室 主任每届任期五年,累计任职不超过两届,全职全时在 省重 点实验室 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科技 备案。

第十 学术委员会是 省重 点实验室 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 省重 点实验室 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可为 11 17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其他同一单位 人员 原则上不超过 2 。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 省重点 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主管部门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 委员 由依托单位聘任, 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 超过 3个省重 点实验室 的学术委员 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 省重 点实验室 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全职全时在 省重 点实验室 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 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 省重 点实验室 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省重 点实验室 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十九 省重 点实验室 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实验室主任 副主任中应配备 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二十 省重 点实验室 应加强与 全国重点实验室、天府 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联合,积极承担国家 省级 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同时,可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鼓励探索非共识性研究,鼓励开展实验技术方法与仪器设备提升改造等创新研究。

第二十 省重 点实验室 应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二十 省重 点实验室 采取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等举措,加强开放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 国内外 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按照国家 和我省 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汇交机制,推动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财政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应率先实现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 省重 点实验室 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结合自身特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在 省重 点实验室 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 省重 点实验室 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 和我省 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 省重 点实验室 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 和我省 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 省重 点实验室 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应 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 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 7 天,鼓励设置科普岗位和科普场所。

第二十 省重 点实验室 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 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人员、研究设备、研究成果等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统一。省重 点实验室 需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科技 研究审批。

第二十 省重 点实验室 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或 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 ,科技厅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不再列入省重 点实验室 序列。

第五章 考核评估

二十八 省重点实验室 实行 年度 评价 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 考核机制。对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与应用贡献、对外开放与科普活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结果分为 5 4 星、 3 星、 2 不合格 5 档。根据 考核评估 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 分档支持。

(一)年度评价。 省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自然年取得的有关业绩及证明材料提交科技厅,科技厅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 5 星”或“ 4 星”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创新资源倾斜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向依托单位发出警示函,给予一年整改期,若连续 2 年评价不合格,该 实验室 将不再纳入省重 点实验室 序列。

(二)周期评估。以每 3年为一个周期,本周期内 连续 3 年评价为 4 星及以上的省重 点实验室 ,可免于参加本周期的评估,直接评定为优秀。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 其余 省重点实验室进行重新评估。对于评估不通过的,限期 1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且 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新建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二十九 省重 点实验室 统一命名为 “××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为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2025 12 5 起施行 ,有效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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