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适用地区: 成华区
- 政策口径:经信
- 政策年份:
∥政策详情∥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成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强化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强制要求或违规接受融资平台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任务和支出责任。
(四)坚持先评估、后决策,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等要求。
(五)坚持“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新形象工程”“过度装修”“超标准建设”等,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协调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三)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建设标准的制定、执行,并具体负责本行业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由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编制次年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
(一)上一年度未完工结转至本年度继续实施的续建项目。
(二)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概算批复的新开工项目。
(三)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并列入国家、省、市、区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或相关行动方案(计划)的,或报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拟实施项目。拟实施项目需落实项目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建设批次、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计划开工(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三)其他应当列明事项,如是否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是否分期(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九条 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报审执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年度计划,报送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或审签后,报送投资主管部门。
(二)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土地等要素落实情况,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形成年度计划草案,并报送常务副区长。
(三)常务副区长召集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召开债务风险评审联席会议,对项目投资、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复审。
(四)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债务风险评审联席会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编制形成年度计划(建议稿),并报送区委、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专题会议研究后,编制形成年度计划(审议稿)。
(五)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年度计划(审议稿)报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六)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重大或紧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动态新增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年中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对变更、新增、中止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后,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中期调整计划,按程序报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三章 项目决策及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和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年度计划,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送评审。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模式、建设地点、项目单位、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占用耕地评价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等进行审查后,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送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评价、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耕地保护审核意见、资金筹措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能源登记表)、安全风险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审查意见等有关手续。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评审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相应决策层级研究审定,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决策层级会议纪要(或议定事项)等决策文件,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单位、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核准意见等内容。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及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送评审。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应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初步设计审批。区级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监督职责。
(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投资概算,并作出项目投资概算审批。
第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招标审批,审批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与项目建议书同步审批,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监理招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和监理招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明确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如未明确,均视为3年。如需延期,项目单位应在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八条 对下列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需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请相应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使用政府资金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四)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平台),使用在线审批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章 项目调整
第二十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可行性研究报告较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较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调增,或主要建设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含),或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相应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概算。项目开工后,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发生以下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相应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调整批复。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
(二)主要建设规模较初步设计调整幅度超过10%(含)。
(三)项目单位发生变更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有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严格履行首要职责,加强投资控制,从严管理工程变更,负责对工程变更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核把关,对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的变更条款进行核查,对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招标,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按照以下程序报审执行:
(一)变更增加工程费用累计后未超过审批的投资概算工程费用,一次性变更金额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一次性变更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控等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会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变更增加工程费用累计后超过审批的投资概算工程费用、总投资未超过审批的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梳理所有变更情况,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控等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会审,形成会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会审报告进行评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审批的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控等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资金来源,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会审,形成会审报告,再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相应决策层级审议。
经审议通过,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调整批复后,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投资概算;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区评审中心对超过审批的投资概算部分进行调整投资概算评审,履行投资概算调整手续并办理批复后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工程变更实施前,一次性变更金额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一次性变更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未经报审擅自变更工程超审批的投资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受理调整投资概算申请。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招标投标工作统筹推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招标方式、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投诉受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若采取政府采购的,在实施政府采购前,由财政部门委托区评审中心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按照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区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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