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详情∥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成都市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暂行管理办法》(成发改环资〔2023〕147号,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7月6日到期。为接续做好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5〕362号)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市属相关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成都市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围绕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领域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作出系统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三条):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资金安排方式。强调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支持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在建或新开工项目(建成后补助项目除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第四至七条):细化节能降碳、污染治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配套资金、其他等五类支持方向;分类型明确补助标准,如节能降碳项目不超过核定总投资10%且最高500万元,污染治理项目不超过核定总投资5%且最高500万元;强调不得盲目夸大投资需求,不能出现“报大建小”“半拉子工程”。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第八至十二条):规范项目申报流程,要求项目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前期手续齐备,未获得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明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方案、实施进度等十一方面内容;明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初审责任,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第十三至十五条):明确本专项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估审查,重点包括项目投资比例、前期手续、工艺先进性、项目建成后效果,并综合考虑各地资金需求及项目申报质量等情况,择优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六至二十条):实行项目调整、完工报告、绩效监控等制度。明确项目调整的六种情形,要求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验收,验收不通过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收回市预算内投资;要求本专项资金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细化项目单位、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的违规情形及处理措施。项目单位违规包括骗取资金、挪用资金、擅自变更、拒不接受检查、隐匿毁弃资料等,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核减收回资金、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失职情形的追责方式。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至二十八条):明确解释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原《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三、与原《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支持方向更加全面。一是新增节能降碳支持领域。参照国家最新专项管理办法,增加了供热、算力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农林剩余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等内容。二是细化污染治理支持领域。将“城镇污水污泥处理”细化为污水收集处理、污泥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新建改造,增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明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节水改造。
(二)资金安排标准更加明确。改变《暂行管理办法》“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单一规定,《管理办法》分类型细化,节能降碳项目不超过核定总投资10%且最高500万元,污染治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不超过核定总投资5%且最高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项目审核更加严格。一是增加项目前置条件。要求项目未获得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及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前期手续要件齐全等。二是严格审核标准。新增审查要点包括项目符合投向部分投资是否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等。
(四)监督管理机制更加健全。一是完善项目调整机制。明确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等具体情形的项目应实施调整。二是细化完工验收要求。明确项目单位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完工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组织验收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验收不通过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收回全部市预算内投资。三是新增监管责任追究。明确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的失职行为采取通报、约谈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