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求《绵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 适用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公示时间: 2025-12-29
∥政策详情∥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根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 型 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工信部科 〔 20 25 〕 131 号) 、《 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川科政〔 2025〕13号 ) 和相关政策法规 , 结合绵阳 实 际,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绵阳市 科技 型 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 。为提高文件编制的科学性,尽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为 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4日,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
附件:绵阳市 科技 型 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 12 月 26 日
附件:
绵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赋能重点产业建圈强链, 根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 型 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工信部科 〔 20 25 〕 131 号) 、《 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川科政〔 2025〕13号 ) 和相关政策法规 , 结合绵阳 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 孵化器 (以下简称孵化器) ,是指 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 围绕绵阳市产业发展需求, 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新质生产力培育、 重点产业建圈强链 提供支撑。
第二章 职 责
第 五 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 “ 市科技局 ”)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落实 国、 省 、市 关于 孵化器 建设与发展的 方针 政策 和有关规定 。
(二) 研究制定 孵化器 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 孵化器 的建设与运行。
(三) 负责 按照《绵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对 孵化器开展认定 、 管理 、 变更与 撤销 、绩效评价 等 。
(四)负责培育并推荐申报部、厅级孵化器 , 为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 六 条 各 县(市、区)、园区 科技管理 部门是 孵化器 的 属地管理 部门 , 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 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发展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孵化器发展支持政策。
(二)指导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
(三) 协助并落实 孵化器 建设所需的配套 经费 等相关 保障 条件。
(四)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孵化器,配合做好孵化器的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协调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孵化器的安全运营做好日常监管。
第 七 条 运营机构 是 孵化器 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 孵化器 建设 发展方案 ,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 孵化器 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 聘任 孵化创业导师 ,组建 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 。
(三)完成孵化器 绩效评价等 相关工作 。
(四) 加强 孵化器的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 三 章 认定 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认定的孵化器包括启航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启航级孵化器)、标准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 标准级 孵化器 )和卓越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 卓越级 孵化器 )。原则上,同一主体当年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参与申报的孵化器必须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纳税及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且 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启航级孵化器主要面向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绵阳市内注册并运营满 1年, 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 可自主支配 (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 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8 0 0 平方米(含共享公区)。
(二)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 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20 %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三) 在孵企业 (团队) 不少于 10 家, 其中上年度新增入驻企业 (团队) 数占比不低于 20% 。
(四) 上年度不少于 1 0 %的在孵企业(团队)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五) 上年度至少 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六) 每年开展培训交流、 创业沙龙、项目路演 等活动不低于 10场次 。
第十条 标准级孵化器聚焦全市重点产业创新需求,提供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化服务,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绵阳市内注册并运营满 2年, 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 可自主支配 (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 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20 0 0 平方米(含共享公区)。
(二)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4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 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四) 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 上年度不少于 20 %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六) 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费外的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10 %。
(七) 上年度至少 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第十一条 卓越级孵化器聚焦产业生态打造,推动企业集群发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绵阳市内注册并运营满 2年, 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 可自主支配 (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 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 0 0 平方米(含共享公区)。
(二)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 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四) 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 上年度不少于 20 %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六) 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费外的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15 %。
(七) 上年度至少 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八)产业集聚明显。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服务的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在孵企业不少于 20家。
(九)服务能力扎实。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建颠覆性技术服务队伍,搭建共享实验室、中试基地、技术检验检测中心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 20%。
(十)运营团队专业。运营团队核心成员需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能够精准识别优质技术、潜力项目与高端人才,具备链接各类创新资源能力,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进行二次开发;团队需拥有长期孵化服务经验,在投融资对接、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创新管理等领域具备高水平专业素养,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团队总人数 70%以上。
(十一)投资赋能有力。深度联动金融机构,共同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特色金融产品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投融资服务。配备专业化运营的孵化基金,以 “现金+服务”入股的方式,对在孵的优质企业开展“伴孵”与“共创”。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在孵企业 是指 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 十三 条 本办法所称的 毕业企业 是指 至少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由孵化器自主认定:
(一)近一年 被评价入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或新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 等 ;
(二) 累计获得投融资超过 30 0万元;
(三)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 00万元;
(四) 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 200万元;
(五) 被兼并、收购或 在国内外资本市场 挂牌、上市。
第 十四 条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报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 15%。
第 四 章 认定程序
第十 五 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 属地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 六 条 属地管理部门 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 七 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属地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绵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启航级、标准级、卓越级)。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 。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 属地管理部门 审核后 统一 报送 至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 组织有关专家对孵化器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 , 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属地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 六 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 1个月内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属地管理部门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 D)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优先推荐申报部、厅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五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 六 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 二十 七 条 各地 可 结合 发展实际,制定孵化器扶持政策,引导孵化器围绕产业集聚突出、服务能力强劲、投资赋能显著等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推动孵化器提档升级。
第二十 八 条 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 属地管理部门 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 被认定为部、厅级孵化器的,统一纳入市级卓越级孵化器管理。
本办法自 202 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3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原《 绵阳市孵化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 绵科发〔 2022〕35号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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