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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适用地区:锦江区
- 政策领域:全行业
- 政策年份:2025,2024,2023,2022,2021,2020,2019年
∥政策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成府规〔2025〕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资金安排)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第四条(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创新、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强化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四)坚持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新形象工程”“过度装修”“超标准建设”等,坚决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第五条(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改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协调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管等工作。
(三)教育、民政、住建等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四)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建设标准的执行,并具体负责本行业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 年度计划
第六条(项目策划)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锦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省、市、区重要决策部署大力开展项目策划,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发展实际进行项目统筹整合;鼓励项目单位策划包装项目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对前期策划经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优先支持符合政策性资金投向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对上争取资金经费奖励相关规定,给予项目单位奖励经费。
第七条(年度计划编制)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发改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编制次年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包括:
(一)上一年度未完工结转至本年度继续实施的续建项目;
(二)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概算批复的新开工项目;
(三)列入国家、省、市、区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或相关行动方案(计划)的,或报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拟实施项目。拟实施项目需落实项目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年度计划内容) 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建设批次、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三)其他应当列明事项,如是否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等。
第九条(年度计划审定)
(一)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结合项目必要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土地等要素落实情况、资金筹措方案等,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初审。
(二)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召开债务风险评审专题会议,对项目投资、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复审。
(三)发改部门根据债务风险评审专题会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预算安排) 年度计划与本级预算相衔接,与区级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年度计划调整) 发改部门每年年中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变更、新增、中止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后,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中期调整计划,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根据国家、省、市、区重大战略安排或需临时紧急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申请追加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照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推进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审批项目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后,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委、区政府对项目的立项审查、建设模式、项目单位确定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其中: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请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审定;总投资4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决策) 抢险救灾工程适用范围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认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主体在对抢险救灾工程进行认定时,应先征求项目主管部门、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预审意见。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已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认定,其他区级项目由区政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项目单位报送应急管理部门。
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区政府临时紧急专题会议要求先行处理,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委、区政府完善相关手续;对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经专业评估符合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后实施。
(二)项目决策。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请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审定;总投资4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和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年度计划,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送评审。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模式、建设地点、项目单位、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占用耕地评价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送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评价、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耕地保护审核意见、资金筹措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能源登记表)、安全风险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审查意见等有关手续。
发改部门依据项目决策相关纪要及评审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查后,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八条(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审批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投资概算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送评审。投资概算应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投资概算,并作出项目投资概算审批。
第十九条(批复有效期) 发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中明确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如未明确,均视为3年。如需延期,项目单位应在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发改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招标核准) 对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凭经批准的年度计划或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提前报发改部门申请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简化审批程序)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三)拟对上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或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急速审批、快速开工。
(四)经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线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平台),使用在线审批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耕地保护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调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议书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可行性研究报告较项目建议书批复主要建设规模调整超过10%(含)或总投资调增10%(含)以上,由项目单位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可研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一)初步设计、概算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主要建设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含)、或总投资调增10%(含)以上。其中: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投资额度调整且调整额度占总投资10%(不含)以下,报项目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审定;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投资额度调整且调整额度占总投资10%(含)以上,或4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投资额度调整,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3000万元(含)以上投资调整,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报原决策层级审议。
第二十六条(概算调整) 经审批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概算。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概算审批结果安排相应项目预算。确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主要建设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含)、总投资调增、或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按照第二十五条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分别出具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调整批复。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主体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
第二十八条(资金安排)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有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 发改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发改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受理政府投资项目规避招标、招标方式、信息公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查处,负责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问题的投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投标,骗取中标,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标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发改部门核实后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招标控制价编制) 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单位根据经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自主决策,但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中相应部分工程造价[暂列金额不得高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之和的10%(不含),且含税暂列金额不超过概算批复中基本预备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前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登记。
第三十一条(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期)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变更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的程序办理,坚持少变更、合理变更,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项目单位在施工前应组织进行施工阶段的清标工作和图纸会审,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清标工作。其中清标结果作为零号变更在清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清标结果作为变更累计数计入暂列金额。工程变更实行“一事一变”原则。施工中因取消实施相关工作内容而节约的工程费不计入变更累计金额进行抵扣,竣工结算应扣除相应部分的费用。
(一)变更增加工程费累计在暂列金额范围之内,单项变更金额不足50万元(不含)且不超过暂列金额50%(不含)的,经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变更原因、变更责任,开展技术论证后,由项目单位(代建业主)集体决策实施;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含)或占暂列金额50%(含)以上、或累计变更占暂列金额80%(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代建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措施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变更增加工程费累计金额超出暂列金额、工程费未超概算批复中相应费用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须梳理前期所有变更情况形成项目变更自查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措施审核通过后,报发改部门(区评审中心)进行造价评审。
变更调整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且占总投资10%(不含)以下,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变更调整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且占总投资10%(含)以上或变更调整金额在4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变更调整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变更增加后工程费超过概算批复中相应费用的,按照第二十六条相应程序办理审批调整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后评价) 发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事中事后监督) 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在线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其他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政策落实、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管理以及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条(技术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无技术监管力量的,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实施项目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其他)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关于〈印发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锦府发〔2023〕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