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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温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成都市温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应当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避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搭车建设楼堂馆所,不得超标准建设和过度装修,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新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条 区发改局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协调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质量、安全、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等审批和监督工作。 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应审批、监管责任。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建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占用耕地评价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实政府投资项目用地和规划选址等情况,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送区发改局纳入项目储备库。 其中,以下项目可以简化审批流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并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一)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项目。 (二)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审批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需求遴选储备库中项目后,报区发改局评审项目建议书。涉及智慧蓉城建设部分,同步报区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完成评审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区发改局审批。项目业主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节能审查意见办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评审并按以下规定完成决策后,由项目业主报区发改局审批。 (一)总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决策。 (二)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三)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简化审批流程的项目完成评审、决策程序后,报区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区发改局核定。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应依据初步设计编制,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初步设计审批;区发改局负责核定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明确文件有效期。如未明确,均视为3年。如需延期,项目业主应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发改局予以调整;超过10%(含)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原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项目,按照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区政府紧急专题会议要求先行处理。其中,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认定后完善相关手续;投资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事后及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认定后完善相关手续。 (二)对可能造成严重灾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经专业评估后符合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其中,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认定;投资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认定;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认定。 第十四条 本级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区发改局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计划。 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拟制次年主管领域年度计划,报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区发改局申报纳入全区次年年度计划。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的项目(含上级已批复项目),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形成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专题会议、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于每年年中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变更、新增、中止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中期调整计划草案,按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由区政府下达执行。 对涉及上级资金等特殊情况急需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与本级预算相衔接,区财政局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业主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二十一条 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可提前报区发改局办理勘察、设计招标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实施。主要建设规模较初步设计调整幅度超过10%(含)、项目建设地址变更、项目业主变更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原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后,由项目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在建工程建设投资变更且未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个合同内单次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足施工合同1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执行。 (二)单个合同内单次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足施工合同1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三)单个合同内单次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足施工合同1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专题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四)单个合同内单次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400万元(含)或施工合同10%(含)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应当就调整原因作说明,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建议,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区发改局评审、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保障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提请决策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改局分别重新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在建工程涉及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按程序报批调整后,才能予以执行。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照财政追加预算审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一)投资调整增加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5%(不含)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审定。 (二)投资调整增加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5%(不含)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专题会议审定。 (三)投资调整增加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或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5%(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投资调整增加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10%(含)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提请调整概算决策的同时,必须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资金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意见落实后才予以重新核定调整概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项目主管部门结合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支付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各类项目验收、移交、使用、管理、档案归档等制度或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组织项目限时竣工验收,牵头项目移交管理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结转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区发改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审批、监管部门可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评审、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涉及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决策事项和审批程序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其计划、管理、监督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区其他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施行期间,如遇与国家、省、市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