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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扩权试点县科技局:
为 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规范和加强 全省众创空间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推动 我 省众创空间 高质量发展 , 参照《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国科 火字 〔 201 7 〕 12 0号),结合我省实际,科技厅对《四川省 众创空间 备案 工作指引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 成的《 四川 省众创空间 管理办法 》印 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 8 月 15 日
四川 省众创空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规范和加强四川 省众创空间 (以下简称 “ 省级众创空间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推动 我 省众创空间 高质量发展 ,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 2017〕 120 号), 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省级众创空间 是 指为 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早期创业者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 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省级众创空间 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 四 条 省级众创空间 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 五条 支持 省级众创空间 发展建设,财政资金对新备案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 省级众创空间 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 二 章 职 责
第 六 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 “ 科技厅 ”) 对全 省众创空间 工作进行 宏观管理和 业 务 指导 ,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 众创空间 建设与发展的政策。
2.研究制定 省级众创空间 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 省级众创空间 的建设与运行。
3.负责 省级众创空间 的 备案 、 管理 、撤销等,组织 省级众创空间 的 绩效评价 等。
4. 负责 省级众创空间 绩效评价 专家的遴选,建立 省级众创空间 工作专家库,为 众创空间 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条 各市(州) 科技主管 部门 、集成授权改革的新区和开发区 是 省级众创空间 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 主管部门 ” ) , 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 省级众创空间 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根据 实际情况 ,向科技厅推荐 省级众创空间 。
2.指导 省级众创空间 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 省级众创空间 建设。
3.协助并落实 省级众创空间 建设所需的配套 经费、 政策等相关条件。
4. 配合科技厅对 省级众创空间 进行 绩效评价 等 。
5 .协调解决 省级众创空间 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运营机构 是 省级众创空间 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 省级众创空间 建设 发展方案 ,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 省级众创空间 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聘任 创业孵化导师 ,组建 省级众创空间 创业导师队伍 。
3.负责 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 指导 、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 孵化 服务。
4 . 结合自身建设情况 , 对照 备案 条件, 提出 省级众创空间 申请 ,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5 .配合 完成 省级众创空间 绩效评价 等。
6 .具体负责加强 省级众创空间 的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7.建立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的主体责任。
第 三 章 备案条件
第 九 条 申请 省级众创空间 应 同时 具备 以下 条件 :
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发展方向 明确、模式清晰,具备 创业孵化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设 有 专门运营管理机构, 机构在四川省境内 实际注册并 运营满 1年 。
2. 具 备完善的 基本服务设施, 拥有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服务场地面积不 低于 500平方米 , 提供不少于 30个创业工位 或办公空间,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 公共服务 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拥有 职业孵化服务 团队 ,至少 有 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 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 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 2 家以上 。
5. 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 , 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
6. 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
7. 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 15 家 ( 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 。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 5 家,或有不低于 2 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 。
8.有不少于 2 个典型孵化案例。
9 .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
10. 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 十 条 省级众创空间 的 申报 程序:
1.申报 省级众创空间 的运营 机构 单位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 在科技厅网站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 备案 为 省级众创空间 。
第十 一 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 且 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 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 二 条 省级众创空间 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三条 省级众创空间 须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 完整性负责。连续 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 , 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 2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 五 章 促进 与发展
第十四条 省级众创空间 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鼓励市(州) 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 众创空间 高质量发展 的政策措施 。
第十六条 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 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引导 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
第 六 章 绩效评价
第十 九 条 省级众创空间 实行年度 绩效评价 制度。 绩效 评价 主要围绕 省级众创空间 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 省级众创空间 将上年度 绩效评价 自评报告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 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 省级众创空间 进行年度 绩效评价, 形成 “优胜劣汰 ” 的动态机制。
第二十条 省级众创空间 绩效 评价 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 ”四 个档次 。 对无故不 提交 绩效评价 自评报告 、不参加统计的 省级众创空间 ,当年 绩效 评价视为不合格 处理 。 对评价结果为 “不合格 ” 的 或 连续 2年 绩效评价 结果为 “合格 ” 且绩效评价排名均位于后 10% 的 省级众创空间 , 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 二十一 条 省级众创空间 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布 绩效评价 结果。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自 20 23 年 9 月 15 日 起 施行 , 有效期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