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 国家 关于 “ 推动共享平台、共享制造工厂建设,完善共享制造发展生态 ” 的决策部署,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 我局牵头起草了《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工作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 5 年 8 月 22 日至 202 5 年 9 月 21 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 电话、 电子 邮件 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请留下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 142 号
附件: 1. 《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2. 《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 5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1
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 共享工厂(车间) 即场地、设备、技术、仓储、人员等生产发展所需要素可供其他企业共享使用的工厂或者车间。 共享工厂(车间) 由龙头企业自建、集群企业众筹或第三方搭建,围绕生产制造各环节,集聚整合分散、闲置的生产资源,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需求方,以 生产 能力共享为重点,推动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共享工厂、共享车间(统一简称 “ 共享工厂(车间) ” )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认定,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绵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共享工厂(车间) 在绵阳市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企业和产品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三) 共享工厂(车间) 应集中配置通用性强的生产、加工或 检验 检测 等 设备,提供分时、计件、按价值计价等灵活服务。
(四) 共享工厂(车间) 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在上一年度为 3家及以上数量的企业成功提供 “ 制造 +” 共享服务。
(五) 共享工厂(车间) 通过新业态、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制造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升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取得 明显 成效,并持续提升。
(六) 共享工厂(车间) 在共享服务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促进区域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 共享工厂(车间) 申报通知,明确认定工作具体要求。企业向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上报。
第七条 评审认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并进行 初步 审查后,组织专家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拟认定名单,经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内部审核、部门联审、挂网公示等程序后发文认定。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
(二)近三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等情况 的。
第四章 政策 支持
第九条 对认定为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的企业,按规定 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同一企业在同一产业领域获得多个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的,不重复 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被认定为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相关工作,推广建设经验。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 建设和 认定 共享工厂(车间) 提供指导服务,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 共享工厂(车间) 的 建设和 日常监督 服务 工作。
第十二条 共享工厂(车间) 及 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 及时 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并做好共享工厂(车间) 调整 有关工作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 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后 撤销其 共享工厂(车间) 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 注销 ;
(三)所在企业自行申请撤销;
(四)发生重大 及以上 安全、环保、质量 等 事故。
(五)企业注册地变更到绵阳市外。
(六)根据其他规定需要撤销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2
《 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 “ 推动共享平台、共享制造工厂建设,完善共享制造发展生态 ” 等决策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 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有关精神, 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 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 牵头起草 了《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 起草过程
在深入县(市、区)、园区和部分重点企业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后,形成了《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 年 7 月,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部分重点企业的意见,并按照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共分 6 章 15 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第一章 “ 总则 ” 中,明确了 共享工厂(车间) 的背景、适用范围、有关内涵和部门职责。
二是第二章 “ 申请条件 ” 中,明确了 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需具备的条件。
三是第三章 “ 认定程序 ” 中,明确了 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的 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程序,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排除情况。
四是第四章 “ 政策 支持 ” 中,明确了 认定为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的应给予资金奖励。
五是第五章 “ 管理服务 ” 中,明确了 绵阳市 共享工厂(车间) 认定后的日常管理服务事项,并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 调整 共享工厂(车间) 名称和 撤销 共享工厂(车间) 称号的情况 。
六是第六章 “ 附则 ” 中, 对政策解释 、 适用时间 作 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