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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2024年中央下达我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3822万元,分解下达资金绩效目标为支持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项目相关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围绕项目履约保护任务和目标开展保护工作;支持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单位开展保护传承活动;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编制保护计划、传承实践活动、传播等;发放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补助;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支持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研培计划参与院校开展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区域绩效目标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平台——资金管理系统按时上报。
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和中央资金支持方向,我省按时分解下达了预算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资金安排情况具体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项目补助费62万元、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助费1405万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补助费1871万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164万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补助费200万元、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补助费120万元。
二、综合评价结论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地方非遗保护资金高度重视,并提前做好安排部署,切实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自评和总结工作。分别从项目管理、项目绩效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详细、综合评价,并对各市(州)以及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表进行了研判汇总。
2024年我省个别项目执行单位启动项目较晚,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已是12月,项目尚在实施期,未达合同约定内容,不符合支付尾款条件,故2024年资金执行率较低。除执行率外,其余各项绩效指标任务完成较好,达到了预期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完成情况按照定性指标自评得分评定等级为较好。
三、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2024年我省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下达202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4〕60号)下达各市(州)、省级有关单位、有关研培院校保护资金共计3822万元,资金到位率100%。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我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总投入3822万元,均为中央资金。截至绩效自评日,已执行2979.03万元,执行率77.94%。剩余资金结转至2025年继续实施。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1.资金分配科学性。我省严格按照《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相关规定分配资金,并按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向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研培院校印发了项目库申报通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从立项必要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可行性、实施方案可行性、以前年度文旅重点评价结果、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点位评价结果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2.下达及时性。我省在资金分配时限上,严格按照资金分配程序及时报批,及时下达。
3.拨付合规性。我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未出现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者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问题。
4.使用规范性。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内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未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调整等问题,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5.执行准确率。我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金额执行,不存在执行数偏离预算数的问题。
6.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我省要求市(州)、项目单位在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预算执行完毕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7.支出责任履行情况。省与市县严格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认真履行支出责任,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有力保障。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2024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目标任务,做好非遗系统性保护,推进非遗传承创新、合理利用,保障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非遗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质量有所提高,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顺利推进。累计记录5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举办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3期、培训学员63人,开展非遗展演活动207场,非遗展览展示活动97场,出版非遗读本1805册,举办各类非遗培训班23个,拍摄非遗宣传片35个,开展非遗普及教育活动57次,拍摄非遗传播短视频56个,新创节目21个,对7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发放补助。通过项目实施,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有效的传承与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非遗传承人技能艺能进一步提升,非遗与旅游更加融合发展,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非遗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对44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年度保护,记录5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举办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3期、参与培训学员63人,开展非遗展览展示活动97场,出版非遗读本1805册,拍摄非遗宣传片35个,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整体性保护相关展览展示活动1场。个别数量指标未达预期,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因采购开展滞后、采购流程推进不畅等原因,导致项目当年未完成实施。
(2)质量指标。研培计划如期完成培训任务,项目验收合格率100%。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补助已按时全部发放到位,项目验收合格率100%。
(3)时效指标。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于2024年12月完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3期研修培训班均于2024年12月前结业。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经济效益指标。非遗相关产品种类的增长和产品销售额的提高,让“指尖技艺”转化为“指尖经济”,促进非遗与旅游更加融合发展,助力当地旅游收入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2)社会效益指标。加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文化氛围,多渠道、多平台媒体推进品牌建设,拓展文旅融合体验空间,打造重点IP,搭建数字平台,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进一步扩大,保护区内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
(3)可持续影响指标。通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使用效能,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利用水平,对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发展,坚定文化自信自强有长期推动、促进作用。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通过问卷调查,随机问询参加研修培训的非遗传承人,非遗传承人对举办研修培训给予较好评价,未收到相关不满意反馈和投诉信息,培训对象满意度95%。随机抽问非遗展览展示活动现场观众,观众普遍对开展的非遗相关活动非常满意,未收到相关不满意反馈和投诉信息,现场观众满意度97%。通过随机抽问当地群众,普遍对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总体情况较为满意。
四、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均按前期设定目标执行,未偏离绩效目标值,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资金支付未达标的情况,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项目于2024年12月完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目前项目正在拍摄阶段,尚未结束,预计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拍摄,待拍摄工作按期完成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二是根据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年度任务及工作进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目前正在抓紧推进,完成后将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尾款。三是个别节庆活动项目存在特殊性,需在特定时间举行,涉及延期的项目已全部列入2025年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加强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确保资金执行到位,管理更加规范。
五、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开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绩效评价,是强化专项资金使用责任意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我省将加强对市(州)和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的指导、审核和分析工作,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结果的复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自评结果作为下年度中央转移支付预算项目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单位,从严、从紧控制下年度预算项目和资金安排。
按照工作要求,拟于6月30日前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国家非物质文化保护资金转移支付区域绩效自评表》和《2024年度中央补助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不断提升绩效自评工作质量。
(一)明确自评对象和资金范围。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和文化和旅游部年度工作安排,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市(州)和项目单位开展了2024年度中央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自评,谁分配、谁管理”的原则,将2024年度安排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纳入自评范围,涉及20个市(州)、4个省级单位和3所高校,累计安排项目132个,资金额3822万元,绩效自评实现全覆盖。各市(州)、项目单位按规定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提交了转移支付资金统计表和自评表。
(二)规范评价流程及依据。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川财绩〔2025〕3号)要求,从预算执行率、产出、效益、满意度、项目绩效自评表等方面,规范绩效自评流程和整改要求。
(三)明确绩效评价责任。为保障自评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单位绩效意识,明确了各市(州)、省级单位、研陪院校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自评结果应用。除涉密信息外,已要求各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资金使用单位并督促整改。同时,把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自评中结果不佳、工作不力的,项目审核从严、资金安排从紧或取消资金安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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