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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请审议《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稿)》的请示的起草说明

  • 适用地区:新津区
  • 公示时间:2025-04-08

∥公告公示详情∥

关于报请审议《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稿)》的请示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45月,我区印发《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新委发〔202412),在文件备案过程中,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了8条审查意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文件规定和通报案例,提出了修订意见,按照市上要求,需我区对已出台的《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进行相应修订完善

二、协调情况

区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就完善相关政策条款进行研究区市场监管局在与市市场监管局对接并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其他区(市)县案例后提出修订意见,反馈相关责任部门,要求根据意见将政策条款进行优化,征求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各产业区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和区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形成此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经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深入研究,并对接市市场监管局修订意见,建议:一是删除“支持‘规转强’、支持外向型企业引育、鼓励工业企业间协作配套、支持企业上市、推动供应链融资”等5项条款;二是优化“支持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育、推动企业经营增长、支持工业企业跨台阶、支持现代商贸规模壮大、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支持本地企业‘增资扩能’、支持企业入驻产业载体、支持企业数字化示范、支持消费场景打造、支持企业债权融资”等12项条款和2条附则;三是新增“支持建设数据标注产业聚集区”1条政策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其他内容不变

四、请示事项

如无不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其他说明

本政策申报范围为202411日起发生事项,有效期20261231,政策到期后尚未执行完毕的条款继续执行。优先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成都市新津区发展和改革局

新发改报〔2025                    签发人:李吉

成都市新津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报请审议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稿)》请示

区政府:

20245月,我区印发《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新委发〔202412),在文件备案过程中,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了8条审查意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文件规定和通报案例,提出了修订意见,按照市上要求,需我区对已出台的《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进行相应修订完善

区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就完善相关政策条款进行研究区市场监管局在与市市场监管局对接并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其他区(市)县案例后提出修订意见,反馈相关责任部门,要求根据意见将政策条款进行优化,形成《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稿)》,征求了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各产业区和法律顾问审查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现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如无不妥,建议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特此请示。

 

附件: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稿)

 

 

 

成都市新津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4 


附件

 

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修订稿)

民营经济是推动新津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开创“智造高地·幸福水城”建设新局面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全面擦亮“中国民营经济摇篮”金字招牌,奋力打造“开放活力”之城,结合新津实际,现制定本政策。

一、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引领发展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对新获批认定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资助资金1:1配套标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协〕

以上两项奖励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就高享受。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按同级备案资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按同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对年度研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每年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支持在新津的企业购买国内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按照市级对技术合同成交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在新津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就地交易转化科技成果,按照市级对技术合同成交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3.支持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企业围绕智慧治理、智能生产等领域,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场景,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示范场景,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的企业,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创新应用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二、大力支持创新主体聚集发展

4.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备案为四川省瞪羚企业的,按照同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省)自然科学奖、国家(省)技术发明奖、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项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以上奖项的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产品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6.支持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新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新经济双百企业、种子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7.大力实施“转企升规”激励。支持“小升规”,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及其他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会展局、区公园城市局〕

支持“分转子”,鼓励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机构,对新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企业设立后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会展局〕

支持“个转企”,对办理“个转企”的,自转型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主营业务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1万元奖励(含省级、市级资金)。〔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8.推动企业经营增长。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相应类别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年度增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1)鼓励工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订单,对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当年工业产值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对于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同时获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新经济“种子企业”“双百企业”“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称号之一的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长10%20%20%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服务型制造企业年度产值同比增长均达到10%以上的,按当年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

2)对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当年销售额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

3)对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业、住宿业,以及年度销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市场主体;年度营收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居民服务企业,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教育服务、房地产中介 和物业服务企业,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交通运输和仓储物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健康服务业企业,且年度销售额(营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当年销售额(营收)增长部分的3%给予奖励;

营业收入增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将本项奖励按50%比例给予高管骨干人才,企业制定具体奖励方案。〔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会展局〕

9.支持工业企业跨台阶。工业企业在2023年产值基础上,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40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将本项奖励按50%比例给予高管骨干人才,企业制定具体奖励方案。〔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0.支持现代商贸规模壮大。对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含)的批发业企业,按当年销售额的0.3‰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达50亿元以上(含)的,按当年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扩大内需促进零售业发展,对年度销售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零售业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四、大力支持产业“建圈强链”发展

11.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支持“链主+配套”协同发展,对链主企业新引进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项目,年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成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链主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2.支持企业“增资扩能”。全力推动企业“增资扩能”提速攻坚,对在新津经营1年以上企业不新增用地的新(改、扩)建产业化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会展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对在新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改造完成后按固定资产总投资的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3.支持企业入驻产业载体。加大产业载体盘活力度服务产业建圈强链,对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新津企业入驻区内产业载体,且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企业(其中:生产制造型企业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或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2%以上的)租赁载体场地年租金的80%给予补贴,补贴年限3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租赁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每年补贴金额上限增加20万元,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4.支持建设数据标注产业聚集区每年面向数据标注基地发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注券”,按照标注企业单笔合同规模,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数据局

15.支持产业联盟发挥作用。围绕产业“建圈强链”发挥商(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商(协)会等产业联盟利用信息优势和桥梁作用,推动产业链招商,对新津商(协)会引荐符合鼓励发展方向的产业化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投产且上规的,按每个项目5万元给予引荐商(协)会奖励;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在政策有效期内投产且12个月内上规的,按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引荐商(协)会奖励。〔责任单位:区工商联〕

五、大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6.推进企业“智改数转”。对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的,且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购买使用云服务,按照年度上云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7.支持企业数字化示范。对获得国家、省、市智能制造类示范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智能制造类示范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5G应用等领域典型案例、示范项目、优秀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8.支持企业绿色化示范。对认定为国家、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获得上级资金补助后,国家级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功获得国家级“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市级近零碳排放工业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9.支持消费示范场景打造。对评定为省级、市级消费场景、特色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鼓励餐饮企业开发特色美食IP,对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含),且投入场景装修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餐饮企业,给予30%装修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六、大力支持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

20.提升知识产权竞争力。对新获批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含试点示范及优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1.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成功注册1件及以上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件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承担成都市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2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2.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2.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对首次通过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成都市)并经发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其余参与制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企业主导或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成都市)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在新津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并经发布的,给予社会团体4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七、积极鼓励金融支持赋能

23.支持企业政策性融资。鼓励企业申报壮大贷”“科创贷“文创通”等政策性金融产品融资。对获得成都市壮大贷”“科创贷“文创通”等融资贷款补助的企业,按其获得当年市级补助金额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委宣传部〕

24.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并购重组、原股东增资、明股实债除外)的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户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八、积极推动人才引育赋能

25.支持高端人才引育。对新引育符合新津主导产业的高端人才,在企业从事全职工作、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按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工作补贴,按4:3:3比例分3年拨付;〔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商务会展局、区文广体旅局、区农业农村局〕

个人和团队在新津申报入选成都市级以上人才项目的,参照市级以上资助资金标准,以就高原则给予1:1区级资金配套。〔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

以上两项政策可由人才自主选择申报,就高享受。

26.支持青年人才聚集。对新引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新津工作6个月以上的学历型、技术型和技能型青年人才,最高可申领5万元生活补贴。上述人才工作满1年,可再给予最高2.4万元的奖励,奖励时间最长3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支持青年创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区内经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减免,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团区委〕

27.鼓励技能人才引育。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匠(劳模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新津工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或新创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可给予工作室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总工会〕

28.支持人才引育机构发展。支持新津区内的职业院校、引育机构按照新津企业用工需求,开展青年技能人才订单、定向培训。对在新津区内开展青年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且经新津区产教融合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给予项目实施主体按3000/人·年补助;〔责任单位:区产教办〕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新津企业输送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就业服务补贴,每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为新津企业新引进《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含新津区人才分类目录)相应人才,在新津工作满一年后,按照ABCDEF类,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10万元/人(A类)、5万元/人(B类)、3万元/人(C类)、2万元/人(D类)、1万元/人(E类)、0.3万元/人(F类)奖励,每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的同一类型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获评国家、省、市级优秀企业、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等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获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九、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在新津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

(二)本政策每年按有关程序开展申报,优先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三)本政策涉及的“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新设立(迁入)的企业,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以上”除特别规定外,均含本数。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政策申报范围为202411日起已发生事项,政策到期后,尚未执行完毕的条款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条款,按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奖励规定的,或同时符合新津区其他有效期内同类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五)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

(六)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信息公开属性:

成都市新津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核稿人:         20254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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